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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承诺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承诺制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67号)要求,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实施承诺制。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承诺书格式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承诺书由《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组成,技术指标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细则要求填写。建设单位需开展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专家会审的,可自行组织,评审意见于《实施情况表》后附。评审专家组由宁波市住房和城建行业专家库建筑工业化专业(名单可在宁波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查询)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建筑设计专业至少一名、结构设计专业至少二名)专家组成。

(二)因项目周边交通、工艺特殊等条件限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报请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召开可行性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采用其他建造方式。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事前审查和事后抽查,根据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主体工程施工图应包括装配式建筑拆分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指标计算文件,注明装配式建筑实施楼栋、面积实施率、单体预制率、单体装配率、预制外墙外表面积比、预制外墙不计容建筑面积等内容),复核《承诺书》、《实施情况表》中相关指标,落实专家组意见(如有),审查结论应注明装配率、预制率和装配式建筑不计容建筑面积(如有)。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承诺书》、《实施情况表》后应予以签收并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专业规划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得通过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

(三)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开展事中事后抽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项目优惠政策享受,并函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评审专家组应按照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审查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文件,对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及结构安全性予以明确,复核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指标。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纪律的,按照《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计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

      2. 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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